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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zrzyj -/2022-0825005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25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双柏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项目
名称
承办机构(股室)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备注
1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当事人拒不归还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3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4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5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6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7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五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8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一条: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9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10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11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如实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真实的土地登记资料,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土地登记、骗取土地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核准的土地登记事项:(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的;(二)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三)核准登记的主要事项错误的;撤销土地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12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如实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真实的土地登记资料,不得采取欺骗手段申请土地登记、骗取土地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核准的土地登记事项:(二)伪造有关证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撤销土地登记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部门规章:《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七十三条: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13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勘查、越界开采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14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15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探矿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检查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16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17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18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违规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19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或者擅自出租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向矿产储量管理机构申报矿产储量的,或者不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提交资料、报告、报表的,或者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1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2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3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费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222号修改)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 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4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第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5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6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采矿权人必须珍惜和保护矿产资源,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矿山企业的采矿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设计要求或者核定的指标。禁止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第二十条:采矿权人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开采、回收和利用;对暂时不能利用的矿石和暂时不能综合回收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破坏。采矿权人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经济价值的地质遗迹和文物古迹,应当停止现场施工,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采矿,吊销采矿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第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第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7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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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第三十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8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以承包等方式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9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222号修改)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30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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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222号修改)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31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不按时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32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33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3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34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35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257号发布)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36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37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38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部门规章:《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十七条: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等变化情况,以宗地为单位,随时调查,及时变更地籍图件和数据库。第三十二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39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40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41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42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43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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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44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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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45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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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46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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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47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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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48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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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行为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49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50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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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51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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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52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53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54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55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56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57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58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59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60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61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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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部门规章:《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6日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0年12月26日国家测绘局修改)第三十六条:非法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不低于违法所得的罚款。侵犯测绘成果著作权的,由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8月6日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第十五条: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62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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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63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监管单位和人员查询等行为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64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65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伪造、变造、出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测绘条例》(2005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伪造、变造、出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66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测绘单位在施测前未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其测绘资质证书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测绘条例》(2005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测绘单位在施测前未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其测绘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67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政府资金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测绘条例》(2005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政府资金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云测发(2003)19号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测绘局颁布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对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核、保密检查、汇交、监督、处罚等职责,调整由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68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69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70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71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规划许可或者擅自变更、修改已经规划许可的内容、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设计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72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违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违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73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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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74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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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对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75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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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规划许可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对未按照规定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规划许可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76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违反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对违反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77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等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等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78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代替拆除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对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代替拆除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79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80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81 行政处罚 双柏县自
然资源局
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执法监督大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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